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53號
SCDV,103,補,953,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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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宋勝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鳳妹宋勝義莊瓊珠等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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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