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劉介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健新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以及同上段998建
號之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巷000 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
料。
三、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以及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
原告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