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45號
SCDV,103,補,945,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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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劉介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健新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以及同上段998建
  號之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巷000 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
  料。
三、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以及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
  原告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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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