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34號
SCDV,103,補,934,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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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曾文生即祥盈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
    ꆼ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壹佰ꆼ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
    陸佰ꆼ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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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