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巨誠有限公司、三商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欽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玖萬陸仟伍佰
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ꆼ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捌萬陸仟陸佰ꆼ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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