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建物所有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26號
SCDV,103,補,926,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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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唐之明
原   告 唐者紘
原   告 唐好澐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金鳳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縣湖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門牌號碼:新竹縣湖口鄉○○村00鄰○○○0000號房屋之稅
  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
  ,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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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