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余作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黃郁紋即黃中鉞之繼承
人、黃兆愷即黃中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