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治、杜棋振、杜賴品端、杜文虎、杜欣宜、杜
欣鴻、甘詩賢、甘詩怡、甘詩婷、甘詩敏、杜永銘、杜純瑛、杜
純琳、杜森吉、杜清淼、杜怡慧、許罔市、杜榮欽、杜玉雯、杜
麗鳳、朱騰睿、朱光亞、杜麗明、胡杜麗華、高杜照華、林杜清
雪、高杜勝美、杜桂香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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