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19號
SCDV,103,補,919,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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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治、杜棋振、杜賴品端杜文虎杜欣宜、杜
欣鴻、甘詩賢、甘詩怡、甘詩婷甘詩敏杜永銘、杜純瑛、杜
純琳、杜森吉、杜清淼杜怡慧許罔市杜榮欽杜玉雯、杜
麗鳳、朱騰睿、朱光亞、杜麗明、胡杜麗華、高杜照華、林杜清
雪、高杜勝美杜桂香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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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