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03號
再審原告 宋春蘭
再審原告 魏淦懋
前列宋春蘭、魏淦懋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碧玲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