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338號
SCDV,103,聲,338,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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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宋勝田
相 對 人 宋鳳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苟聲請人未能 提出合於上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 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事件, 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 ,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鈞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24 49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00 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限期補正,逾 期迄未補正,而由本院於103 年10月28日裁定駁回債務人異 議之訴在案,此亦經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 聲請供擔保停止前揭執行案件之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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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