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3年度,249號
SCDV,103,竹簡,249,20141009,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煥亮間因本院103 年度竹簡字第249 號
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