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28號
SCDV,103,法,28,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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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恩言善導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壽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恩言善導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恩言善導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 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 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 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 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 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 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申請設立時,未將解散時之財 產作指定捐助,為能幫助弱勢學童課輔及照顧外籍配偶家庭 之學習上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 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後,爰依法向本院聲 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准予備查函文、聲請人 捐助暨組織章程、新、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4條係有關基金會解散後之 財產歸屬,核屬該財團法人之財產保存事項所為之修正,而 其修正後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且與民法 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 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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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號 │ 修 正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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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該校有許多新│
│ │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移民子女就學│
│ │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這筆基金可│
│ │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幫助弱勢學童│
│ │,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課輔及照顧外│
│ │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就│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配家庭在學習│
│ │此,本會於解散時,願將│ │上的需要。 │
│ │賸餘之財產指定捐助新竹│ │ │
│ │巿水源國小,藉以支持該│ │ │
│ │校支援弱勢學童教育之使│ │ │
│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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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