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624號
SCDV,103,司繼,624,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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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薛巧妮
相 對 人 李家祥
      李杰
      李念瑜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新旺
相 對 人 李念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周秀慈(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民國103 年5 月3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秀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ꆼ直系血親卑 親屬。ꆼ父母。ꆼ兄弟姐妹。ꆼ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 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 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秀慈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 死亡,相對人李家祥李杰李念瑜李念華李新旺分別 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及配偶,均為合法繼承人,然其等均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 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324號債權憑證 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3 年5 月30日死亡,相對人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今均未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 證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徵。執此,本件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周秀慈之繼承人, 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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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