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0號
SCDV,103,司執消債更,10,2014101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楊金龍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至翔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彭及聖
相 對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陳世雄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蔡孟燐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呂立全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代 理 人 葉漢中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ꆼ口富春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於103年6月10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 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表示同意、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 所表達之意見略為:ꆼ債務人之收入、年終及三節ꆼ金、加 班費等是否已提供明確之佐證文件,又債務人所列每月支付 予父親之居住費貼是否有其必要性,而其父親之財資力是否 已足以負擔母親之生活必要支出、ꆼ債務人認列之支出顯非 合理而應予限縮、ꆼ債務人所提對其母之扶養,是否有其他 扶養義務人,及其扶養數額為何,並主張債務人應再提高還 款金額,ꆼ債務人是否有投保商業保險,倘有應陳報其保單 價值等語。
三、惟債務人任職於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津含 獎金及津貼,未扣除勞健保費及福利金等約為新台幣31,224 元,有第三人台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憑;另據 債務人陳報表示端午節、勞動節、中秋節公司各給予500元 之獎勵金,而年終獎金則依公司營運狀況,並非固定領取。 經查: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31,224元。依債務人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雖有 西元2000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乙輛 ,惟據債務人表示前揭車輛已於民國97年間因車子損壞嚴 重無法負擔維修費,已交由收購廠商處理;按依財政部所 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汽車為五年、機 車為三年),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市場價值甚低,依經 驗法則認定應已無清算價值。又據債務人表示其名下並無 商業保險,而於聲請更生時所列之存款係為100年間之存 款餘額且早已領出,目前存款餘額為個位數。附此敘明。(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伙食費5,400元、雜支500元



、電話費500元、交通費1,200元、勞健保及福利金1,068 元、居住費補貼3,682元、母親扶養費3,000元,有水電費 、電話費等繳款收據、加油之統一發票等附卷可稽。又債 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5,350元,雖已超過行政院 主計處公告之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 ,惟本院考量債務人需扶養母親,故其生活所需自較一般 人為高,且觀之聲請人主張母親之扶養費仍較行政院主計 處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費用總額為低,復據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所認定,堪認債務人之支出 尚屬合理。
(三)按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認為,債 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又據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嗣陳報其 另於103年5月又自第三人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受領原保留之扣薪款2,522元,是本院103年4月28日製作 之債權表,該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列債權金額 465,589元部分應扣除前受償金額2,522元後以463,067元 列入本件更生方案分配清償。是以,如前所述,本件債務 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1,224元,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15,350元後,餘額 為15,874元,而債務人每月願清償其中12,800元,依上開 規定,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因本條例第53條第 2項第3款於101年1月4日修正規定,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 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 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 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 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而本 件並不符合上開得延長清償期之情形,自無法令債務人延 長清償期為8年,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其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 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