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540號
SCDV,103,司促,9540,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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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40號
債 權 人 向日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綺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星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向日葵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地址為何?
       ②債務人方星幄之住所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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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