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39號
債 權 人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義明
代 理 人 廖建台律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聰智即丹第傢飾專門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丹第傢飾專門店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
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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