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381號
債 權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 理 人 蔡慶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錦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證明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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