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298號
SCDV,103,司促,9298,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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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王銘益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坤昇即林國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 謄本所示,債務人林坤昇即林國忠已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死 亡,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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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