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
債 權 人 田碧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曹秀琴、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莊曹秀琴、台灣應解股份有
限公司等二人或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莊曹秀琴請求之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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