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森義、李森源、李錦魁、李森乾、李勝洲、李森熏、林李桂蘭、李佳燕、李玟萱、李玟燕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李森義、李森源、李錦魁、李森乾、李勝 洲、李森熏、林李桂蘭、李佳燕、李玟萱、李玟燕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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