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182號
債 權 人 翁志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莊曹秀琴、蕭欣欣、
張儀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莊
曹秀琴、蕭欣欣、張儀玲等四人或台灣應解股
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
莊曹秀琴、蕭欣欣、張儀玲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票號AL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
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③票號AL0000000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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