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
債 權 人 李竹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盛銘、陳秀鑾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柒紙,並說明究係依票
據關係或請求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