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70號
債 權 人 臺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秉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