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970號
SCDV,103,司促,8970,201410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70號
債 權 人 臺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秉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