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18號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懿甄、徐福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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