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766號
SCDV,103,司促,8766,2014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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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7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澐希即李佩琳李清山呂美華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李澐希即李佩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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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