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37號
SCDV,102,訴,237,2014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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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佩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肇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9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0月2 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新 臺幣6,285 元,該通知已於103 年10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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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