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張秀英關 係 人 張琦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蕭雅茹代 理 人 洪千雲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張誌忠代 理 人 郭芊欣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蘇志成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鄭明輝代 理 人 江玉美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陳眉秀代 理 人 鄧恒志代 理 人 黃蘭雰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黃張秀英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在案,有本院101年3月5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 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 本院已於103年9月17日以新院千民政101司執消債清3字第 2164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 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 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