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1年度,3號
SCDV,101,司執消債清,3,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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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張秀英
關 係 人 張琦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代 理 人 洪千雲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誌忠
代 理 人 郭芊欣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明輝
代 理 人 江玉美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代 理 人 鄧恒志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黃張秀英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在案,有本院101年3月5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 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 本院已於103年9月17日以新院千民政101司執消債清3字第 2164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 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 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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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