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1號
SCDM,103,附民,11,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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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柏伸
      鍾庭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劉興文
      姜子強
      陳彥文
      莊佳偉
      蘇宗華
      徐健國
      徐健富
      孫健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罪嫌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 3 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2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 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其 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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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