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03年度,21號
SCDM,103,竹秩,21,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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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竹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佑益
被移送人  黃富登
被移送人  潘廷雄
被移送人  陳志豪
被移送人  陳重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3年10月22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益黃富登潘廷雄陳志豪陳重光互相鬥毆,陳佑益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潘廷雄處罰鍰捌仟元;黃富登陳志豪陳重光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3年9月19日6時20分許。 (2)地點:新竹市○○路0段000號(笑傲江湖KTV)前。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等於警訊之陳述。
(2)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3)到場處理警員之職務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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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