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292號
SCDM,103,審訴,292,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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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
第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量前於不詳時、地,基於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被害人呂福信之同意,以其名義申辦 雅虎奇摩網路拍賣會員帳號wingjojo0327及露天網路拍賣市 集會員帳號 wingjojo713,足生損害於前開網路拍賣公司對 於會員身分管理之正確性。被告陳國量繼於民國102年1月25 日某時許,在其當時位在雲林縣北港鎮○○路00號 6樓租屋 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行使前開偽造準私文書 而得之 wingjojo713帳號,向露天拍賣市集賣家凌俊丞下單 ,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購買顯示卡1件,經凌俊丞提供 其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瑞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 付款帳戶,詎被告陳國量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之犯意,於同日以前開wingjojo0327帳號,在雅虎奇摩拍 賣網頁張貼出售二手電腦主機1台之訊息(拍賣代號Z0000000000),致告訴人賴雨柔陷於錯誤,於102年1月26日,在桃 園縣蘆竹鄉某便利商店內,轉帳 3,000元至凌俊丞上揭帳戶 中,使凌俊丞誤信已收受買賣價金,而依被告陳國量之指示 ,以宅急便將前開顯示卡寄送至被告陳國量租屋處,其因另 案通緝中,為恐暴露其真實身分,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於102年1月27日,在宅急便收件人簽收聯上,偽簽 被害人呂福信之署名,持向宅急便送貨人員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被害人呂福信及宅急便公司對於物流管理之正確性。嗣 因告訴人賴雨柔未收受所購得之物品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國量涉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 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 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 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所在地」, 固指現時身體所在之地,其所在地之原因係出於任意或強制 ,均非所問。然無論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等土地管轄原 因,乃均以起訴時為準,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日而言。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國量所涉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3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91 4號提起公訴,於同年6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12日竹檢坤宇103偵1914字第05725號函 (其上有本院之收狀戳章)附上開起訴書各 1份附卷可考, 本案於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 0號6樓(即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現地址已整編為新北 市○○區○○里0鄰○○○道0段0號6樓),除據被告供承在 卷( 231號他卷第12頁、9714號偵卷第32頁背面),並有全 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頁)。而被 告於偵查中所陳報之居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5樓,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231號他卷第12頁、9714 號偵卷第32頁背面),是被告之住、居所均非屬本院轄區內 。又本案之犯罪地即被告設置電腦設備及於簽收聯上偽簽署 名之地點均為雲林縣北港鎮○○路00號 6樓之租屋處,除有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0日函暨所附網路 申請人基本資料及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4 956號偵卷第91頁、第177頁),並據起訴書載明,是被告之 犯罪地均係在雲林縣,並非屬本院之轄區內。再者,被告陳 國量雖於本案偵查中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惟已於103年6月13日本案繫屬於本院前之103年月4月15日執 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證 (本院卷第18至21頁),足見被告陳國量於本案繫屬時並無 在本院管轄區域之在監在押情形。據此,被告陳國量之住、 居所及犯罪地既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且檢察官向本院提 起公訴繫屬本院時,被告之「所在地」亦已非在本院管轄區 域內,本院顯然並無管轄權,公訴人向本院提起本件公訴, 揆諸上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 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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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