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T.G.J.BEHEAN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被 告 陳聖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犯行,雖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1549號起訴書附卷可稽,惟查被告 所涉上開刑事案件,係於民國103年10月2日繫屬本院,而原 告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於103年9月19日繫屬本院 ,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文上蓋之本院收文戳可按。是原告係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與法律規定未 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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