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106號
SCDM,103,審交附民,106,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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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葉何員妹
原   告 葉春梅
原   告 葉春美
原 告 兼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金木  住同上
被   告 陳宏嘉
被   告 宜加仲介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鄭建志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宏嘉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46號過
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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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加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