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10號
SCDM,103,原訴,10,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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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佳穎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7847、
7845、7292、6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佳穎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鍾佳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 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等罪嫌,有渠自白、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起訴書證 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均重大,有關渠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罪嫌,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受重 罪之追訴,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參以被告非現居於戶籍 地,其在外生活租屋多年,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 本件有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 定,裁定自民國103 年7 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茲經訊問被告鍾佳穎後,渠自白被訴罪行,良以重罪常伴有 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 之基本人性,是以依合理判斷,可認其因犯重罪嫌疑重大而 具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因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 相當理由足認渠為規避涉犯重罪而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確保本案後續審 判程序之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認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釋之意旨,因認本件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此外,遍查卷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規定停止羈 押各情。本件著自103 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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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