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珈豪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張建國
朱為國
曾慧雯
陳豪傑
上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馮文銓
選任辯護人 龍其祥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君豪
戴偉倫
范乾忠
趙國庭
彭宣堯
楊文明
范遠海
呂濬豐 (原名:呂滿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黃珈豪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應更正為「黃珈豪、朱為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朱為國之宣告刑部 分顯係漏載,而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 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