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75號
原 告 洪雪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