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98號
PCDV,103,除,598,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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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黃淑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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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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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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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2198-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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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2199-1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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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