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9號
PCDV,103,重訴,89,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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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孔欽賜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   告 孔參法 
      孔森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賴佩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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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