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孔欽賜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被 告 孔參法 孔森永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賴佩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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