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09號
PCDV,103,重訴,709,2014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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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原   告 Contour Design, Inc(中譯: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ven Wang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律師
      楊代華律師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被   告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
被   告 蕭聰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陳誌泓律師
      翁乙仙律師
      宋皇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中關於「36萬417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1萬9944元」;關於「72萬0,66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4萬34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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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