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87號
PCDV,103,重訴,687,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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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原   告 胡明昌
      胡哲維
被   告 財團法人致理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尚世昌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 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82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3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原 告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確定 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 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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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