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3年度,25號
PCDV,103,輔宣,25,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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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韋吟
輔 助 人 羅靖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自明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2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 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揆 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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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