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43號
PCDV,103,訴,543,201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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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李孟賢
      李吳秀子
      李良安
      張怡甄
      宋偉航
      李淑芬
      李至柔
      李淑惠
視同上訴人 尤美蘭
      李玉璇
      李朝和
      余採蓮
      李欣蕙
      李昇原
      李孟玲
      李金生
      林順金
      李錦衣
      吳江雲(即李金頂之繼承人)
      李明慧(即李金頂之繼承人)
      李茂源(即李金頂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繼全間確認地上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80,000元(即租金每月6,000元×12個月×15=1,080,00
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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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