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上 訴 人 李孟賢 李吳秀子 李良安 張怡甄 宋偉航 李淑芬 李至柔 李淑惠視同上訴人 尤美蘭 李玉璇 李朝和 余採蓮 李欣蕙 李昇原 李孟玲 李金生 林順金 李錦衣 吳江雲(即李金頂之繼承人) 李明慧(即李金頂之繼承人) 李茂源(即李金頂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繼全間確認地上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即租金每月6,000元×12個月×15=1,0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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