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706號
PCDV,103,訴,2706,201410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6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被   告 葉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