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 告 王星源
被 告 章雪卿
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內未載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以103年度 補字第330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 10月6日送達原告(103年9月2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103年10月6日生效),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