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炳榮
鄭俊堅
王得福
陳建山
吳水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3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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