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05號
PCDV,103,訴,2605,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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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5號
原   告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被   告 蔡昌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 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3 年9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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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