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蔡麗美
鐘錫旺
被 告 蔡玉茹
陳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應再補 繳10,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