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35號
PCDV,103,訴,2335,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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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5號
原   告 羅榮光
被   告 蕭本
訴訟代理人 蕭景元
被   告 劉福財
      管在章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4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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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