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877號
PCDV,103,補,3877,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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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77號
原   告 蕭米玳
      梁增壽
      邱嘉南
      董伯雲
      薛文碧
      陳昭蓉
      洪志昇
      劉淑娟
      陳清雄
      鍾汶峻
      鍾汶潔
      陳世呈
      詹振生
      莊嘉龍
      高麗卿
      呂伍豐
      林育諒
      李水澤
      李培仁
      唐語呈
      王鈺卿
      柯進學
      劉綉珠
      王俶美
      黃文榕
      許宗榮
      薛逸華
      黃富晃
      劉淑惠
      賴淑芬
      柯建仲
      柯建德
      劉世文
      瞿聖強
      彭森祖
      王健聲
      孫正兆
      黃志明
      楊志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36,9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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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