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859號
PCDV,103,補,3859,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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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吳泯峻
被   告 林昇濤
      范錦桃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范雅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零肆萬叁仟貳佰
     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1 份及繕本4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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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