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785號
PCDV,103,補,3785,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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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85號
原   告 吳蕭桂花
被   告 劉明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零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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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