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85號
原 告 吳蕭桂花
被 告 劉明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零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