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753號
PCDV,103,補,3753,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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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53號
原   告 胡家偉 
被   告 張幸雄 
      張靖宜 
      莊巧蓮 
      張裕易 
      張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捌仟壹佰柒
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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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